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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来源:证监会

2020年01月0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2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1月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各报告期存在外协加工情况,主要外协厂商为苏州赛通、苏州赛辉、昆山崴鼎、纳艾特、金瑞晨。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主要产品的生产工序、核心工艺环节及外协的主要内容,说明采用外协的必要性、合理性;(2)说明纳艾特、苏州赛辉等外协厂商成立不久就成为发行人外协加工商的原因;(3)说明部分生产场地与苏州赛辉混同的程度及其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或者输送利益的情形,后期减少外协加工后,发行人与相关外协厂商是否有新的协议或安排;(4)说明外协加工价格的公允性,不同外协厂商加工的单价差异较大尤其是苏州赛通、苏州赛辉、纳艾特的同一时期相同工序加工单价显著低于昆山崴鼎、金瑞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与外协加工相关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8年5月31日国家相关部委下发通知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进一步下调等,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实现营业收入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太阳能背板单价持续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光伏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对经营的影响、2019年下半年在手订单业绩预计实现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发行人各类光伏背板单价及销量趋势,未来是否存在大幅降价等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2)说明太阳能背板目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光伏行业生产工艺及技术的迭代历史及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及同类产品对比情况,说明发行人行业地位及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核心产品是否存在短期内被替代的重大风险;(4)说明2019年1-6月居间模式实现的收入相比2018年大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居间模式销售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规情形;(5)说明随着境外销售金额的快速增加,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持续增长且余额较大,存货余额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商业票据风险是否可控,相关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2)报告期内客户超期回款的原因,对客户应收账款催收相关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3)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配比、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不配比、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增长而存货跌价准备余额持续减少的原因和合理性;(5)报告期末对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是否准确、完整,计提的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历史上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香港华盛昌机械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处置华盛昌有限资产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历史上股权转让及产权转让,相关安排是否损害华盛昌有限及债权人利益,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股权转让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与美国主要客户关于加征关税分担约定及执行的具体情况;(2)加征关税前后发行人对美国主要客户的定价机制及政策、产品价格、销量及订单变化情况,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影响;2019年前三季度与2017年、2018年同期相比对美国主要客户收入下降的原因;(3)在加征关税的影响下,未来对美产品出口的趋势和可能产生的重大变化;发行人对美销售是否存在较强的被替代性;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ODM模式毛利率相对稳定,直销和经销毛利率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ODM模式毛利率相对稳定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经销与直销毛利率波动趋势不一致,且经销毛利率高于直销毛利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3)报告期内其他模式毛利率较为稳定,但自主品牌经销模式毛利率逐年增加且在2018年增幅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收购华之慧科技原有业务成立华之慧实业后,发行人通过华之慧实业对外采购金额和数量出现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2)华之慧科技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和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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