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监会
2018年0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6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 (二)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 (三)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支机构、子公司曾受到多起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受到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后续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3)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部分股权变更未履行评估、审批或进场交易程序等瑕疵,部分股权系司法划转。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部分股权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部分股权被司法划转,是否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法律纠纷;(2)股权变更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认可和确认。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呈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在显著差异;(2)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纪业务净收入和佣金费率持续下降及平均佣金费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4)证券投资及交易业务收益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异及原因;(5)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发行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入方家数是否与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相匹配,平均融资金额较高、平均质押率水平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该类业务风险准备是否充足,相应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2018年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所投北信利通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18期投资组合认购了“15机床MTN001”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所投长盛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5云峰PPN005”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所投长城证券岁岁尊享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15东特钢PPN002”私募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投资决策程序及风控流程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扣非净利润增幅较大,扣非净利润同比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营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净利润同比增速远超营业收入同比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2)主营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7年末存货大幅增长的原因,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直销客户与经销的最终客户存在重合,对同一客户通常既有生产业务也有贸易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直销客户与经销的最终客户存在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主要经销商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安排;(3)生产业务和贸易业务重合客户相关的管理制度及贸易业务的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Thomas Ray Crumlish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报告期内Thomas Ray Crumlish控制的USRA既是发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又是发行人的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将USRA认定为关联方的依据及合理性;(2)与USRA购销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其他利益安排;(3)USRA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共用商号的情形,是否存在因名称相似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捐赠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已建立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2)相关内控制度能否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变相占用发行人资金;(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公益基金会是否存在确定的捐赠义务安排或约定,是否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未纳入江苏国信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单独上市的必要性;(2)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公司、江苏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安排;(3)未来一旦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发电企业可能竞争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生物质发电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风电、太阳能发电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研发投入及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电价补贴款的结算和回收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形成坏账的风险,电价补贴款在政策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生物质电站的主要采购为燃料采购,上游供应商主要为个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个人供应商的选取标准,个人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主要向发行人提供销售业务,发行人是否对其有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是否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情形;(3)与同行业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4)是否存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形,采购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弃风限电”、“弃光限电”风险及应对措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