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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47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来源:证监会

2018年0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47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暂缓表决。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600余项境内外专利。报告期内,与戴森技术、东莞万锦等公司存在多起专利权纠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拥有的核心技术及其来源,产品中哪些核心部件为发行人自产及占各类产品成本的比重,对发行人销售价格的影响;(2)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如何与服务机器人和清洁类小家具结合,如何体现其竞争力及价值;(3)发行人现有技术在行业中的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是否具有先进性;(4)发生纠纷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专利权纠纷对公司境外业务拓展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服务机器人业务毛利率较高,清洁类小家电业务毛利率偏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服务机器人自产模式和代工生产模式占比,两种模式对成本的影响程度;(2)线上线下销售模式选取标准、占比以及对毛利率的影响;(3)服务机器人产品单价逐年下降且明显低于iRobot公司,但其毛利率2014年-2015年高于iRobot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4)OEM/ODM清洁类小家电代工客户选取标准、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5)各年度对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销售服务机器人和自有品牌小家电毛利率接近,但销售单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各电商平台销售是否存在刷单情形;(6)在亚马逊电商平台销售的服务机器人毛利明显高于其他电商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钱东奇,钱东奇之子间接持有发行人17.00%的股权,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发行人存在多个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仅将钱东奇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设立众多员工持股平台,以及部分员工在多个持股平台持有权益的原因及合理性;(3)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人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出资人为发行人供应商、客户、中介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申报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发生股份支付费用8,106.58万元,对应2015年市盈率为5.18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3年外部投资者入股和2016年股权激励入股的估值水平差异的合理性;(2)上述股权支付费用确认的公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3)本次股权支付费用的调整以及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变更是否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是否进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发行人设立多家分、子公司,部分参股公司近两年存在较大亏损。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设立众多分、子公司且在同一地区设立多家子公司又设立分公司(同一地区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竹间科技、狗尾草科技及北醒科技产生较大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
                         发行监管部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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