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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2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来源:证监会

2020年0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在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下降的情况下,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扣非归母净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结合主流手机生产厂商主要在高端机型中使用OLED显示屏,说明OLED屏是否逐步全面取代LCD屏,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LCD显示屏,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发行人对此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导致2018年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已消除,2019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收入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为降低客户集中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2)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交易价格和信用政策与其他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TCL集团2019年1-6月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及稳定性。(4)发行人披露客户东山精密资金紧张导致应收账款出现逾期,请说明东山精密2018年和2019年1-6月成为发行人第五大客户的合理性,上述客户的资金状况对未来业务持续性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的匹配情况,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宝明显示、宝美显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及子公司曾受到环保及安监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超过10%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子公司宝明显示、宝美显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宝明显示、宝美显示的排污、噪音、固废等处理均由宝明精工负责,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规定,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宝明显示、宝美显示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进展,是否存在不能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实质障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及子公司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及派遣员工的期限,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面临被处罚的风险;(4)发行人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综合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说明销售区域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是否具有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的能力;(3)结合报告期内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是否面临安全生产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4)说明采用成本加成的模式下,报告期内成本与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趋势;(5)说明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可持续性;(6)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稳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采购占比均超过4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外协金额占比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主要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部分外协厂商对发行人交易金额占其自身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外协采购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绝大部分生产经营用地被列入拆迁计划。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搬迁协议是否已经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对搬迁时间及期限的具体要求;(2)新厂房建设目前的具体进展情况,新厂房预计竣工时间、验收时间、投入使用时间,与搬迁协议的具体要求是否相匹配;新建厂房是否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等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搬迁期间客户订单的处理,是否存在停产、不能正常经营或无法及时供货等经营风险,是否会导致客户流失,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4)整体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原料为LPG,向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采购,每年的采购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供应商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对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是否有替代的供应商,替代供应商能否满足发行人的采购量,采购成本与向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采购是否存在差异;(3)如果中海油惠州石化和中海壳牌由于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向发行人供应LPG,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类型包括化工产品贸易商和终端用户两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相关产品的可替代性、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竞争优势,说明报告期对主要新增客户的开发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化较大是否符合发行人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客户的变化情况和稳定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客户过于分散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3)说明中海壳牌和中海油惠州石化既是发行人的LPG原料主要供应商也是销售LPG加工余料的主要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宁波斯隆成立后短期内成为发行人客户的原因,销售收入是否真实。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营业收入和销量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可持续,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远高于100%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和处罚隐患;(2)2018年将LPG原料用于生产异辛烷、甲基叔丁基醚产品,未再生产和销售乙酸仲丁酯产品的原因及合理;(3)发行人经营性净现金流流量长期低于其同期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根据发改委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的方案,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产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随着目前新能源汽车及2020年乙醇汽油或甲醇汽油的大规模推广,对发行人主营产品MTBE生产和销售、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淘汰、被替代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3)发行人环保、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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