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9 11:26:13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定义准入范围条件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准入、职责,以及融资者与投资者都有明确的界定,其中,意见稿还对投资者门槛进行了准确限定,并提出证券公司可直接设立股权众筹平台。
长期关注中小企业投融资趋势、即将于本月底开设“投融资与互联网金融实战总裁研修班”的社科院(www.szgscass.com)分析认为,股权众筹融资是在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下,专门解决创业者及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一种融资方式,如今中证协正式发布监管条件,意味着股权众筹平台将正式纳入监管体系,对行业的健康成长以及买卖双方风险监控都有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融资渠道的打通,有利于创新土壤的培养,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创业热情。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投资者范围进行了明确限: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这就意味着,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门槛被限定,而在此规定发出以前,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吸引了很多屌丝理财者的参与,这么一来,外界调侃,股权众筹要从屌丝金融变为高富帅的游戏了。
下面,我们整理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几个值得关注的点分享于此:
【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
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行方式及范围】
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读:不能公开发行,只能向不超过200人的投资者特定发行。)
【投资者范围】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其他要点:
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证券公司可直接设立股权众筹平台。
意见稿中称“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表明股权众筹平台向券商敞开了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