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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4-12-31 15:47:2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前瞻经济学人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实现对资产公司的有效监管,银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公司集团综合经营及集团管控从监管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对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框架,将现有审慎监管延伸至资产公司整个集团范围,扩大监管协调,增加监管职能,从制度上确保资产公司集团审慎经营,防范风险传递和外溢。

近年来,在银监会与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公司的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发展道路已经确立,并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公司已全资或控股成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针对资产公司的转型发展现状、趋势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办法》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特殊目的实体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财务稳健性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披露、监管罚则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侧重于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资产公司的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监管和集团范围监管两个层次。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资产公司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资产公司母公司对集团内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资产公司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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